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第十六屆選舉委員會
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
主旨:本校第16屆學生自治會會長選舉 選舉違法公告
依據:
一、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
第三章 選舉
第一節 資格
第十六條 登記為學生會長會長候選人者,應繳納保證金,金額由選委會決定之。
本項保證金於公告當選名單後十日內發還。
但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發還:
候選人舞弊或嚴重干擾選舉,經選委會調查屬實者。
二、 第1次選舉公告
肆、競選活動之相關事項
(一、選舉活動日期
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(星期一)06:00起。
民國一百年五月八日(星期日)23:59止。
(二)、候選人得依相關規定從事選舉活動:
1.在校園內舉辦政見發表會。
2.印製、張貼、分發傳單和海報等宣傳品。
3.訪問選民。
4.以不妨害、影響學生正常上課為原則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1候選人江姿瑩 遭舉發選舉違規案,經選委會監察委員查證後,違規事實明確,違反上述依據之規定屬實,散布不當言論攻擊其他候選人。
二、 1候選人江姿瑩 遭舉發選舉違規案,經選委會監察委員查證後,違規事實明確,違反上述依據之規定屬實,於選舉活動日期外之投票期間進行相關拉票之宣傳活動。
三、 經選舉委員會監委會議決,懲處情形如下:
1.沒收1候選人江姿瑩 之全額保證金。
2.取消1候選人江姿瑩 之選舉補助金。
四、 特此以本公告向1江姿瑩提出嚴正警告。若再有類似之違規行為,本委員會將根據選罷法之規定行使權利,取消該候選人之選舉資格。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第十六屆選舉委員會 監察委員 陳佳瑋 林璟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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