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由:
上周末接到候選人及競選團隊之電話申訴。申訴內容為第二份選舉公告(以下簡稱:二告)有明顯對其中一位候選人不公平 ,且提供一些意見給予選委會作改善,故要求重新張貼二告。
(一)候選人格式大小不同。
(二)候選人字體大小不同。
(三)編排位置不恰當,應左右編排而非上下。
(四)法規規定-不因有助選員欄。
討論:
上周末接到候選人及競選團隊之電話申訴。申訴內容為第二份選舉公告(以下簡稱:二告)有明顯對其中一位候選人不公平
(一)候選人格式大小不同。
(二)候選人字體大小不同。
(三)編排位置不恰當,應左右編排而非上下。
(四)法規規定-不因有助選員欄。
討論:
委選會總召-昭揚與指導老師討論過,也與選委會成員-哲融、孝彰討論過關於此二告更改、重新張貼一事,以下作列點說明。
(一)格式部分在設計上,因考慮政見文案部分之字數,故候選人一號寬度較寬,
反之二號候選人則較窄,未考量到後選人觀感深感抱歉,但絕無輕視二號
候選人之意,在此也向同學們說明。
(二)字體部分則確認是一樣大小,但可能因輸出、編排或其他設計上的問
題,所以觀感上感覺字體偏小。又因本屆選委會人數不足(只有三
位),未有設計人才可於平面設計上作最適當之編排及在其字體上間距的
掌控,對此選委會依然深感抱歉。
(三)候選人一號之助選員系級亦有錯誤,本為選委會製作時直接複製候選人
電子檔文案,印刷前未與候選人做校稿動作,故發生此問題。
(已於張貼前,手動更改其錯誤文案。)
(四)編排位置改為左右,其牽涉「畫面上左右不同心理地位」之因素。
(通常編排於左邊的地位較右邊高)
(五)根據「學生自治會法規彙編」96年及98年印製,未提及二告不需列出助
選員名單。據了解,十四屆及十五屆學生自治會(工作會、議會)仍採用
此兩本學生自治會法規,且第十五屆選舉委員會仍有「助選員欄位」,故
無從得知法規已修過。
決議:
不更改第二份選舉公告,敬請多多包涵。
決議:
不更改第二份選舉公告,敬請多多包涵。
如對於第十六屆選委會有任何問題、不滿,請洽選委會監委-佳瑋、璟宏提出。
第十六屆選委會聲明:
依據法規第三章、第四節、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
候選人從事相關選舉活動-印製、張貼、分發傳單等活動宣傳品,應親自簽名並向負責之選委會「報備」。但發現候選人並未報備,且選委會已於抽號碼當日(05月04日)又作進一步說明。當日某位候選人態度不佳,說明到一半並摺紙暗示不須再聆聽,且聲稱已接收總召之電子檔告知。但經查證,並未有此事,在此作質疑及警告。
但已有大量宣傳品於校園內張貼(未蓋章且事前未報備),希望未來再張貼海報或宣傳品,務必向選委會報備及蓋上選委章,敬請多多配合。
文案撰寫:第十六屆學生會選委會孝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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